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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雷国民(1971年——2001年12月28日),男,安徽省桐城市人,其在1992年至2001年上半年期间,先后流窜于广东、云南、福建、江西、吉林、安徽、江苏等省,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15起。
2、2001年11月9日,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、奸淫幼女罪依法对雷国民提起公诉。
3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: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国民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奸淫幼女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4、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5、2001年12月28日,雷国民被执行了枪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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